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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8 15:19 查看次数: 次 来源:未知
沂水县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沂慈字〔2021〕4号
为鼓励企业、个人和家庭慈善捐赠,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有关规定,就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建立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个人(家庭)自愿向沂水县慈善总会捐赠善款,企业捐赠10万元以上、个人(家庭)捐赠2000元以上的,可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二)冠名慈善基金规范名称为“沂水县慈善总会(企业、个人或家庭称谓)基金或(项目名称)基金”。
(三)冠名慈善基金的数额、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事项通过签定协议予以确认。
(四)冠名慈善基金按协议要求到账后,该基金正式设立,由慈善总会纳入专户管理,并向冠名方开具捐赠票据。
二、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
(一)冠名慈善基金建立后,冠名方可自愿增加基金额度,不设上限。
(二)冠名慈善基金总额的25%作为冠名创始基金,剩余资金作为灵活救助资金,后续每次增加的基金额度也按以上比例划分。
(三)变更协议约定的,须由冠名方与县慈善总会协商确定。
三、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规要求,主要用于助困、助学、助老、助残、助孤和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
(二)冠名方在启用冠名慈善基金实施救助时,要严格履行程序,完备手续;救助对象可按协议界定的救助范围由冠名方自行确定,也可委托县慈善总会统筹使用,每次救助支出不低于五百元。
(三)冠名慈善基金每次救助结束后,县慈善总会须及时向冠名方反馈使用情况。
(四)冠名慈善基金中灵活救助资金使用完毕未再注入资金的或最后一次注入资金三年以上未使用完毕的,经冠名方确认,取消冠名慈善基金称号,注销冠名慈善基金账户并办理清算销户手续,剩余资金由县慈善总会统筹管理使用。
四、冠名慈善基金的监督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等情况,须由县慈善总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冠名慈善基金的接收、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冠名慈善基金的褒扬
(一)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企业、个人(家庭),由县慈善总会颁发冠名慈善基金证书。
(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并按程序吸收为县慈善总会副会长、理事或会员。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沂水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沂水县慈善总会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沂慈字〔2019〕3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慈善总会   2021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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