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慈善救助管理办法
沂慈字〔2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沂水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慈善救助效率,确保慈善资金使用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沂水县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慈善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量入为出、按计划救助原则;
(三)扶危、济困、救急、解难原则;
(四)年内不重复救助原则;
(五)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此办法适用于具有沂水县户籍或者持有沂水县居住证的居民及在校学生。
第五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抚孤助老、助学助医、赈灾助残、公益民生、乡村振兴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不配合主管单位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五)个人住房超出普通住房规定标准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项目
第七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项目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大病医疗救助
1、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即时帮扶户。
在县内就医的,按照《关于做好对贫困人口实行大病救助的通知》(沂办发〔2018〕8号)规定采取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县外就医的,则采取手工报销。
在按照沂办发〔2018〕8号文件救助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予以再救助。
2、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经一系列报销、理赔、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自付费用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3、其他困难群众
经一系列报销、理赔、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及自付费用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二)赈灾救助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赈灾募捐,属本辖区发生的灾害,统一调配救助物资;响应上级政府号召开展的异地赈灾募捐,捐款需全部转交。
(三)项目救助
根据实际需要,对具有相同救助需求群体,慈善总会可通过相应项目实施救助。
(四)专项救助
根据上级或拨款部门相关文件要求,依照文件指定用途、范围及标准实施救助。
(五)定向救助
按照捐赠协议确定的资金用途、救助范围和标准,经审核后,按程序实施救助。
(六)应急救助
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事故、疾病、残疾、家庭成员突然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应急救助。
(七)公益援助
支持和参与符合《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规定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促进乡村振兴的公益事业。
(八)特殊救助
对困难程度严重、情况特殊、经济负担巨大的,经县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慈善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慈善分会或所在行业分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核
按照谁提报谁调查核实的原则,由分会或者单位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核实,重点核实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从业、收入、财产等情况。
(三)申请公示
调查属实的,由所在村(居)或单位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五天。
(四)申报
公示无异议后,由受理分会或单位负责组织填写《沂水县慈善总会救助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照片、公示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慈善总会。
(五)救助审批
县慈善总会对分会或单位提报的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救助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并在县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网站、沂水发布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五天。
(六)救助金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打卡发放救助金。
救助款物发放可采取以下方式:
1、银行转账。救助资金通过受助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打卡发放,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
2、物资领取。受助物资,由受助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受助人不方便领取的,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领。
3、上门送达。由县慈善总会或联合捐助方将救助款物直接送至受助人家中。
4、集中发放。由慈善总会通过一定方式,指定时间地点集中进行发放。
第九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救助的,可根据分会或街道政府(单位)申请先行研究,实施应急救助,事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慈善救助应根据相关制度,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救助信息应定期在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县慈善总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慈善救助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并主动接受监事会、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对隐瞒收入或虚报支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救助款物,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沂水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沂水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沂慈字〔2019〕2号)同时废止。
沂水县慈善总会 202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