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5〕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可持续的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全方位的慈善政策保障体系、专业化的慈善行业自律体系、多层次的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全省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
(二)全省每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三)全省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四)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实现应公开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
二、建立可持续的慈善资源供给体系,打造全民慈善
(一)加强慈善文化建设。结合“四德工程”(爱德、诚德、孝德、仁德)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山东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高等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定义工学时,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将慈善文化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大力加强慈善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
(二)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可安排资金,培育扶持慈善组织发展。省财政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是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公益类慈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重点培育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推行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备案制。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开办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三)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要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慈善组织要推出更多优质慈善项目吸引公众参与,打造富有山东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多层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慈善项目推介会,实现慈善供需有效对接。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到2020年慈善超市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依托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社会救助有关信息逐步向有需要的慈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放,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视情及时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
三、建立全方位的慈善政策支持体系,打造合力慈善
(一)依法落实减免税政策。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慈善人才政策。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畅通慈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做好慈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鼓励慈善机构从事专门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管理。慈善组织依法与慈善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合理确定专职慈善工作者的薪酬水平,增强慈善事业吸引力。
(三)完善慈善表彰激励政策。完善“山东慈善奖”奖励办法,每2年表彰一次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完善慈善捐助和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各地可探索建立健全慈善捐助和志愿者服务回馈奖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解决志愿服务活动场所、资金保障、业务培训、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等问题。
(四)健全社会支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费用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公益慈善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提供信贷、结算等方面的支持,为慈善捐助提供金融绿色通道;鼓励创新研发专门的公益慈善类产品和服务,满足银行业消费者的慈善需求。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建立面向公益行业的公益保险产品。鼓励信托公司根据慈善组织需求,探索研发适合慈善事业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不低于30%的费用优惠。
四、建立专业化的慈善行业自律体系,打造阳光慈善
(一)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慈善联合会等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规范募捐活动,强化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发〔2014〕61号文件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严格使用募捐款物,并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五、建立多层次的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打造法治慈善
(一)加强政府监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平台和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慈善组织提交的财务报告实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或有提供资金资助背景的慈善项目,依法进行审查;对以慈善名义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可依托社区服务热线、微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各地设立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本地慈善组织进行独立监督。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责任追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机制。要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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