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沂水县慈善总会(英文名:YiShuiCharityFederation缩写:YS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是沂水县民政局,登记机关是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位于沂水县正阳路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慈善募捐。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的捐赠,接受境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二)慈善信托。采取公益信托形式,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委托人名义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老、助学、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赈灾救济。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及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社会福利、城乡治理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助力乡村振兴;
(六)慈善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七)交流与合作。推动县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兴办实体。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九)宣传与激励。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推广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一)指导与服务。对下属组织及单位会员进行慈善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入本会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的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信誉;
(五)无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记录,业务活动健康向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县慈善总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单位会员法人注销、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换届、改选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总会发展规划,审议总会章程修改草案;
(三)听取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研究决定理事会人员分工和人事调整问题,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七)研究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研究审议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提议召开,若有1/3以上理事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事宜或紧急情况及时召开。涉及换届、改选、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一般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提议,可按照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总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研究确保总会及机关正常运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道德高尚、人品过硬、克己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有较高威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表决通过,报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监事长人选;
(五)代表本会出席有关活动,签署有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会长研究确定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或受会长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提名副秘书长、总会机关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拟定办事机构人员聘用及待遇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机关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5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职权;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和监事会及其班子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资格的罢免,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闭会期间,如需要调整会员、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分会。分会的领导机构设置由总会理事会研究确定,分会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对总会负责,不设法人、不单独设立帐户,其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章。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发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捐赠并协助上交本会。
(三)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优抚、赈灾、公益援助等活动,为民解困,改善民生。
(四)发展会员,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无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五)对本分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和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推广先进典型,营造崇慈向善的社会氛围。
(七)负责对所辖区(行业)内的会员单位、慈善工作站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加强慈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完成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县级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财产来源包括: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募集的财产;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财产,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四十五条 本会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十六条 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要求使用。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后执行。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 按照《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规定,本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县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本会须接受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会长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合理设计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坚持立项公开、实施公平公正、结果公示的原则。项目方案包括资金来源、资助标准、使用方式、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确定慈善项目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项目方案使用慈善财产。未按照项目方案使用慈善财产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章程要与社会形势和本会业务发展相适应,适时修改。闭会期间,确需修改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于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备案,在下次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县级媒体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